行政法之基本原則之依法行政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之意義:乃支配法制國家立法權與行政權關係之基本原則;即一切行政行為須遵循之首要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指行政機關之行為應受法律拘束。
(二)可包括消極之法律之法律優越原則與積極之法律保留原則。
(三)即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四)如主管機關對於違法傾倒垃圾者,未予依法處理,可能違法依法行政原則【95.初】。
二、法律優位(越)原則(消極依法行政)【100.初、98.97.93.基警四:源於主權在民原則、97.96.身四】:
(一)意義:即任一行政行為(作用)不得牴觸現行有效之法令【98.民航】。
(二)我國法制:
1.憲法第一七一條、第一七二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98.原五、85.丁等】。
2.法律優位原則發展至今,已逐漸擴張,行政作用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條約、命令、習慣法、解釋例、判例及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等所有有效法規範。
三、 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97.93基警四、92.身、91.87.初、91.基五】:
(一)意義:指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須有法律授權,積極要求行政機關之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或授權。
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對人民處以行政罰,其處罰構成要件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98.初】: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罰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數額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範圍應具體明確(授權明確性原則),然後據以發布命令,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法律保留)之意旨【100.警四: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就涉及人民權利事項予以限制規定】。又法律授權是否明確,得以法律整體的意義關聯作為判斷基準【99.司三】(釋字394號解釋)
(二)我國現行法制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規定:
1.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例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2.中央法規標準法:
(1)第五條規定,下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99.基警四、98.水利、98.調查、96.關三、96.高、93.初】:
a.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b.關於人民權利、義務者【96.初:如臨檢、94.普:如行政執行、行政處罰、強制性之行政調查】。
c.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96.警三:行政組織法定原則】。
d.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100.初:法律保留原則】。
(2)第六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99.鐵佐、98.基警四:乃法律保留原則、98.民航:其法律依據仍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政機關未有法律授權,不得行使立法權、96.地四、96.身三】。
重點延申:
1.我國憲法條文中有時會出現某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之文字,這樣之用語和規定反映出「法律保留原則」之憲法原則【94.高】。
2.依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之程序,應由法律規範之,此一要求符合「法律保留」原則【98.初】。
3.現行犯逮補、司法機關設立、文武官員之任免須法律規定,傑出青年之表揚則非【97.司四】。
(三)層級化之保留體系【99.鐵佐】。
經點考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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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1.法律保留原則屬於下列何者之子原則?【97.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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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2.下列哪一種原則,又稱為「積極之依法行政原則」?【97.地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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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3.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此稱為:【98.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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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4.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為行為,屬於下列何原則之內涵?【99.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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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5.法律不得牴觸憲法,此係下列何種原則之展現【99.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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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6.下列事項何者不須以法律定之?【99.警升】 (A)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B)關於國家機關內部分設之單位數目及其名稱 (C)關於刑事不法行為要件及其處罰 (D)具特定身分者減稅或免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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