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種類與結婚要件

一、親屬之種

血親與姻親,為不同的親屬型態。血親係指基於血緣關係之親屬型態,姻親則指基於婚姻關係而生之親屬型態。

(一)血親

1.按照民法規定,血親可以分為直系血親以及旁系血親兩種。

(1)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例如,父母與子女,或祖父母與孫子女的關係。

(2)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例如,自己與兄弟姊妹或是與伯叔舅姨的關係。

2.血親之種類
基於真實血緣聯絡而生之血親關係為自然血親;若為收養等關係(如養父子之間),雖不具真實血緣上的親屬關係,但一經收養,法律上即認其有血親關係,為擬制血親,所有法律效果與自然血親同。
(1)自然血親
出自同源(同一祖先),而有血統上的連繫之血親、半血緣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亦屬之。自然血親是不得以法律行為拋棄的,例如登報脫離親子關係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2)法定血親(擬制血親)
本無血統上的連繫,而由法律上所擬制之血親,如因收養關係成立的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

(二)姻親

因婚姻關係所發生的身分關係,謂之姻親。
姻親之種類

1.血親之配偶:例如,兒媳、舅母。

2.配偶之血親:例如,岳父母、公婆、小叔、小舅子。

3.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例如,連襟、妯娌。
4.血親之配偶之血親(非屬姻親):例如,親家。

二、結婚之要件

結婚屬身分上重要之法律行為,故民法亦規定有法定之要件如下:

(一)形式要件

我國法原採取儀式婚主義,但於97年5月23日起適用新法規定為應登記生效主義。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二)實質要件

1.須當事人意思一致。

2.須達法定結婚之年齡

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

3.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4.須非近親間之結婚
(1)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2)旁系血親在6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4親等及6親等旁系血親,輩份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親在5親等以內,輩份不相同者。

(4)須無監護關係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不在此限。

(5)須非重婚或同時與2人以上結婚

民法為貫徹一夫一妻制,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而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7)須非不能人道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3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8)須非在無意識中或精神錯亂中

(9)須非被詐欺或被脅迫

近期例題演練

(D) 1.

下列何者並非形成有效之婚姻關係的要件?(100地特四等)

(A)雙方當事人均非重婚   
(B)二人以上之證人   
(C)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D)公開之儀式

 

(B) 2.

假設甲乙為兄妹,丙為甲妻,丁為乙夫,問丙丁之親屬關係為何?(100地特五等)

(A)二等旁系血親      
(B)二等旁系姻親    
(C)三等旁系姻親         
(D)沒有親屬關係

 

(D) 3.

下列何人為甲之三親等血親?(100國安局五等)

(A)甲的姊夫乙         
(B)甲的表妹丙     
(C)甲的叔叔丁           
(D)甲的姑丈戊

 

(B) 4.

依目前民法親屬編之規定,下列何種婚姻是屬於絕對無效之法律行為?(100司法三等)

(A)男未滿 18 歲女未滿 16 歲而結婚者            
(B)公開儀式結婚但未向戶政機關登記者

(C)未曾訂定婚約即結婚者                    
(D)未成年人結婚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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