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種類與結婚要件
一、親屬之種
血親與姻親,為不同的親屬型態。血親係指基於血緣關係之親屬型態,姻親則指基於婚姻關係而生之親屬型態。
(一)血親
1.按照民法規定,血親可以分為直系血親以及旁系血親兩種。
(1)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例如,父母與子女,或祖父母與孫子女的關係。
(2)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例如,自己與兄弟姊妹或是與伯叔舅姨的關係。
2.血親之種類
基於真實血緣聯絡而生之血親關係為自然血親;若為收養等關係(如養父子之間),雖不具真實血緣上的親屬關係,但一經收養,法律上即認其有血親關係,為擬制血親,所有法律效果與自然血親同。
(1)自然血親
出自同源(同一祖先),而有血統上的連繫之血親、半血緣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亦屬之。自然血親是不得以法律行為拋棄的,例如登報脫離親子關係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2)法定血親(擬制血親)
本無血統上的連繫,而由法律上所擬制之血親,如因收養關係成立的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
(二)姻親
因婚姻關係所發生的身分關係,謂之姻親。
姻親之種類
1.血親之配偶:例如,兒媳、舅母。
2.配偶之血親:例如,岳父母、公婆、小叔、小舅子。
3.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例如,連襟、妯娌。
4.血親之配偶之血親(非屬姻親):例如,親家。
二、結婚之要件
結婚屬身分上重要之法律行為,故民法亦規定有法定之要件如下:
(一)形式要件
我國法原採取儀式婚主義,但於97年5月23日起適用新法規定為應登記生效主義。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二)實質要件
1.須當事人意思一致。
2.須達法定結婚之年齡
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
3.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4.須非近親間之結婚
(1)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2)旁系血親在6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4親等及6親等旁系血親,輩份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親在5親等以內,輩份不相同者。
(4)須無監護關係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不在此限。
(5)須非重婚或同時與2人以上結婚
民法為貫徹一夫一妻制,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而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7)須非不能人道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3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8)須非在無意識中或精神錯亂中
(9)須非被詐欺或被脅迫
近期例題演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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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1. |
下列何者並非形成有效之婚姻關係的要件?(100地特四等) (A)雙方當事人均非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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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 |
假設甲乙為兄妹,丙為甲妻,丁為乙夫,問丙丁之親屬關係為何?(100地特五等) (A)二等旁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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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3. |
下列何人為甲之三親等血親?(100國安局五等) (A)甲的姊夫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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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4. |
依目前民法親屬編之規定,下列何種婚姻是屬於絕對無效之法律行為?(100司法三等) (A)男未滿 18 歲女未滿 16 歲而結婚者 (C)未曾訂定婚約即結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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