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志光教育科技集團 伊藤老師

民法債編的債務不履行,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基本問題,其中的「給付不能」規範架構,更是法學緒論考題中常見,並且令考生頭痛的部分。   給付不能的問題,主要在類型區別與效果的不同。


一、給付不能

1.自始不能,指債之關係成立之前或成立當時,即存有不能給付之情形。又分為自始客觀不能與自始主觀不能:

(1)客觀不能係指債之履行對任何人而言,均無可能實現。民法第246條,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2)主觀不能則指債之履行對債務人雖無法實現,但對第三人而言,卻有實現之可能。
(3)就法律效果而言,自始客觀不能因債之關係發生前或同時,已有不能之事由,故債之關係不發生,自始無效;但自始主觀不能仍有發生之可能,故債務人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2.嗣後不能,指無法完成給付之情形,係發生在債之關係成立後。其法律效果分為:(規範於民法第225條以下)

(1)可歸責於債務人
債務人必須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於契約關係時,債權人並得解除契約。
(2)不可歸責於債務人(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亦不可歸責於債權人時,債權人免為對待之給付。
可歸責於債權人時,債務人得請求債權人為對待之給付。
例如,甲擔任乙之家庭教師,為乙補習英文。甲於約定之時日至乙處,乙卻外出未歸。此時則甲不必補課,乙仍應給付報酬。
 

近期例題演練

(A) 1.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之責任為何?(100警四)
(A)免給付義務
(B)應為部分之給付  

(C)應為替代給付
(D)應為全部給付

 

(D) 2.

甲將A屋出售於乙之後,又將同屋出售於丙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則乙可對甲主張:(99 調查局五等)

(A)撤銷權
(B)代位權
(C)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D)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B) 3.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所稱之不能,是指:(99 調查局五等)

(A)自始主觀不能 
(B)自始客觀不能
(C)嗣後主觀不能  
(D)嗣後客觀不能

 

(A) 4.

甲出賣A車於乙,並已收受價金,但於交車前不慎毀損該車。乙可如何請求返還價金?(99警察升等)

(A)解除契約,請求回復原狀     
(B)撤銷契約,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C)主張契約失效,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D)主張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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