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緒論各論之行政法部分,參照考選部之命題大綱及近三年來之命題,集中在「行政之意義及種類」、「行政法基本原則之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及「地方制度法之地方自治法規」四部分,現就其主要內容簡介如下(筆者主要參考吳庚大法官之權威著作而整理),並將考題出處標示於內文中。
行政之意義與種類
一、行政之意義
英、德文均含有管理、執行之意,而中文指公共行政,即國家之行政而言,以別於私人活動。
二、行政之種類
主要依行政行為之法律性質區分:
1.公法(公權力)行政:指行政主體,依據公法,以統治權主體地位所從事之行政活動,又可區分為:
(1)高權行政:指行政主體為達公共目的,以行政權之主體地位對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加以限制,或課以人民新義務或負擔行政等。例如:開罰單、指定古蹟、拆除違建、課稅、准予商標註冊【97.普考】、授與專利【98.司三】等。
(2)準高權行政:行政主體以非命令且不具法強制力之手段,以達成與高權行政相同之行政目的而著眼於公共利益之行為,如提供氣象報告、就業訊息或辦理社會福利、保險等【99.司五:健保、勞保、職業訓練】。
2.國庫(私法、私經濟)行政:凡行政主體立於私法上當事人或財產權主體之地位,從事於形式上屬私法之行為稱之。
包括下列三種型態:
(1)行政私法行為:係指行政主體以私法之方法或手段,直接完成行政目的或公共利益之行為。例如:國宅之買賣、租賃、公營水電之供需(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98.司三】,或委託民間處理垃圾、提供助學貸款【97.普考】等適用私法契約之行為。
(2)行政輔助行為:又稱「需求滿足行為」,係指行政機關為滿足日常行政事務所不可或缺之物質或人事上之需要,而與私人訂立私法契約之情形。例如:與人民訂立買賣契約購買辦公文具案、採購武器【96.93.初】、租用辦公廳舍【97.普考】。
(3)行政營利行為:國家以增加國庫收入或為推行特定經濟或社會政策為主要目的,而以企業家姿態所從事的營利性質之企業活動。例如:中油、中鋼公司之營利行為,又如出售國有土地【97.普考】。
3.私經濟行政與公權力行政之區別實益
(1)適用法規不同:私經濟行政適用私法規定,而公權力行政則遵循行政程序法規定。
(2)救濟途徑不同:前者所生之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救濟;後者則依行政爭訟途徑救濟,應有國家賠償之問題。
【考題】
國家如果與人民因民法上租賃契約及賠償費用問題發生爭執時,應由普通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審理【99.基警四、94.地五】。又某中央政府機關委託民間印刷廠印製政令宣導手段,於遲延給付約定報酬時,廠商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100.警四、99.基警四】。
(3)強制執行依據不同:行政執行法僅適用於公法案件。
(4)損害賠償依據不同:國家賠償法僅適用於公法案件。
(5)適用基本原則不同:依法行政原則以公權力行政為適用對象,而私經濟行政則受私法自治原則之支配。
近期例題演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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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1.下列行政機關所為之行為,那一項屬於公權力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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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2.下列何者屬於公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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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3.政府機關因組織擴編而致辦公廳舍不敷使用,為此須向民間租用大樓,其租用之性質為下列那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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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4.以下何者不是私經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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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5.有關行政機關從事私經濟行政之描述,下列那一項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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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6.行政機關採購價值五十萬元的辦公設備,屬於何種行政行為? (A)受法律拘束之公權力行政 (B)不受法律拘束之公權力行政 (C)受法律拘束之私經濟行政 (D)不受法律拘束之私經濟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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